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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徐州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6日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助学贷款政策,促进学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 规范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1 ) 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贷〔200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在校期间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 ( 信用 ) 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 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负责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研究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
持有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以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3.学习勤奋刻苦,无违纪行为,诚实可信;

4.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
.休学期间;
    3
.退学试读期间;
    4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者;
    5
.有抽烟、酗酒等挥霍浪费行为者;
    6
.已获资助总额达4万元者(四年制学生为3万元)。
   
(三)如在申请过程中或获得贷款后,发现有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停止贷款,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六条  借款学生申请贷款时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贷款申请书);

(二)《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五)学籍证明。新生提供《入学通知书》的复印,老生提供《学生证》。

(六)校方两名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为各院(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和辅导员老师);

()成绩证明。新生提供高考成绩,老生提供上一学年度成绩单。

第七条  贷款每年申请一次,只能申请当年的贷款,贷款金额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 6000 元。学生的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困难程度而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学生提交申请材料→院(部、系)初审→院(部、系)汇总初审通过学生信息并录入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学校盖章→银行审批→学生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对所贷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一次性发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收费账户。学校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应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四、贷款的年限及计息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6 , 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 2 年内可以只还利息不还本金,2年后必须开始偿还本金, 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不上浮。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贷的, 经办银行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 不加收除应付利息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 100% 由财政补贴(省、市各承担一半),毕业后利息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 ( 1 );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 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具体自付利息时间依据经办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结算时间而改变)

五、贷款的偿还及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直接向银行还款, 并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的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办银行根据规定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第十五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 必须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了贷款债务划转手续后, 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 教务处和其它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教务处要将贷款学生留级、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学工处。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工处、教务处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学工处、各部系要将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载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 学工处( 就业指导中心 )负责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办理改派手续后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十七条  在借款期间, 学生出国( )留学或定居者, 必须在出国( )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 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等部门方可给予办理相关出国( )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以及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情况, 各部系应及时通知学工处, 由学工处通知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或者停止发放贷款。

六、诚信教育及违约追究

第十九条  各部系应按照要求完成助学贷款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宣传助学贷款政策, 尤其是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配合学工处和银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 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学生, 经办银行根据合同条款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远高于贷款利率的标准征收罚息;

(二)违约人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违约行为将在省级以上媒体和网站通报,包括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及违约事实和毕业学校。

(四)违约行为一旦被列入金融机构联网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房贷、车贷等个人信贷业务。

七、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20049月以后按新政策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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